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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保护孩子的网络隐私?
来源:WTO经济导刊

        毫无疑问,数字技术将影响越来越多儿童的未来。儿童在全球互联网使用者中已经占到很大比例,随着互联网在儿童和青少年上网者增长最快地区的不断普及,使用互联网的儿童比例只会继续增加。可供儿童使用的数字设备和网络平台也将会越来越多。正如物联网和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正在全球范围内改变数字生态环境,信息和通信技术将继续影响儿童的生活,带来正面和负面的影响。在数字世界中,我们要帮助每一个儿童从互联互通中受益,同时也必须规避风险,保护每一个儿童在数字世界中免受伤害,本文聚焦的儿童在线隐私保护就是儿童权利保护的重点领域之一。

        在当今世界,每一条数据动态都能被记录下来;只要点击鼠标,内容可以传递给广大受众;但孩子们的隐私、名誉和身份信息也会面临新的风险。今年4月,国际计算机科学研究所的一份新研究报告指出,成千的Android应用涉嫌侵犯了儿童的在线隐私。几乎是在同一时间,由20多家隐私保护机构组成的一个联盟向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简称“FTC”)提交投诉材料,指责Alphabet旗下视频平台YouTube触犯了旨在保护儿童网络隐私信息的美国法律,因为它有大量面向13岁以下儿童的节目,允许广告客户向儿童用户发布精准广告。

        社交媒体、软件应用等产生的数据可以用于不当的广告、营销、分析和监视。此外,有联网功能的玩具甚至可以将幼童的想法和感受发送给儿童玩具制造商或其他成年人。去年10月,全球最大的玩具公司美泰就收到了一份15000多人联名签署的请愿书,要求美泰停止发布智能婴幼儿监护仪Aristotle,主要原因在于Aristotle涉嫌泄露儿童隐私。随后,美泰发表声明,决定不再向市场供应Aristotle。此前美泰推出的 “Hello Barbie”玩偶、Genesis Toys公司的“My Friend Cayla”和“ i-Que ”机器人等,也都曾引发泄露儿童隐私的争议,部分产品还因此被强制下架。

        2017年7月,美国联邦调查局(FBI)就曾发布警告称,一些有麦克风、摄像头、语音识别、GPS等功能的物联网玩具在一定程度上会给孩子带来乐趣,但同时也可能侵犯儿童隐私,并影响安全。同年11月,德国联邦网络监管局宣布,禁止在德国出售儿童智能手表,并希望家长尽快摘除孩子们正在佩戴的智能手表,因为这些手表可能会被黑客轻松破解,获取儿童的位置信息、声音信息等。在稍后的12月,法国信息与自由全国委员会警告,智能玩具可能在数米远外就可与手机互联,并且玩具可以清晰记录孩子与玩具的对话,甚至房子里的其他声音,存在隐私泄露的风险。

        面对这些风险,一些国家制定了关于儿童隐私保护的法律,但大多数保护儿童网络隐私的监管手段都是基于父母同意原则,其中最典型的做法为要求或建议服务提供商向特定年龄以下的儿童提供服务或收集数据之前,获取父母的同意并核实。这个年龄在美国是13岁,在西班牙是14岁,在南非是18岁,而于今年5月发布的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规定的是16岁。这种做法也招致了一些批评,包括影响儿童言论自由、获取信息以及发展数字素养。由于许多情况下,儿童并不愿意与父母分享网络经历,要求父母同意孩子所有的数据分享行为实际上削弱了儿童的网络自主权和自由。

        为此,在保护儿童隐私权和其他权利方面,除了立法,我们还需要更直接、更有效的办法。我们需要所有处理儿童数据的参与者,包括网络服务提供商、智能玩具商、学校、政府以及其他机构等都承担起更大的责任,为儿童数据的收集、处理和保留设定清晰的界限。在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去年发布的《2017年世界儿童状况:数字时代的儿童》报告中,有以下几条呼吁采取的行动,这将有助于保护儿童的在线隐私及身份信息。 

        ● 采取保障措施,保护儿童的隐私、个人信息和名誉。政府、企业、学校和许多其他机构处理的儿童相关数据越来越多,这些数据或通过网络获取、或通过其储存。所有参与者都需要根据国际准则和伦理标准采取保障措施,保护这些数据。 

        ● 默认采用最高级别的隐私设置,保护儿童信息。儿童使用的数字工具和平台应设置最高级别的隐私保护,所有新技术应在设计之初就考虑隐私问题。此外,社交媒体和其他平台公司应该以儿童能够理解的语言写明条款、条件和隐私政策,使儿童能够方便地报告隐私侵权和其他相关问题。  

        ● 不能利用儿童的个人数据获取商业利益。企业不应利用儿童个人信息来获利,例如投放定向广告等行为。企业应制定伦理标准,采取更严格的措施审查和保护涉及儿童的全部信息。

        ● 为儿童数据和涉童数据设置加密规则。考虑到儿童更容易受到威胁,应该采取额外的保护措施和隐私保护手段保护儿童数据。决定对儿童数据进行解密,以协助执法机构调查儿童性侵、性引诱等网上犯罪行为时,应以儿童的最佳利益原则为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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